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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與驗屍官有何不同?
法醫與驗屍官的不同之處在於,在大多數加州縣,驗屍官通常與治安官有關。驗屍官通常不是醫生,也沒有接受過醫學、法醫學或法醫學的訓練。體檢醫師必須是一名醫生,並獲得美國病理學委員會法醫病理學醫學專業認證,並具有法醫科學經驗。舊金山沒有驗屍官。驗屍官是一個古老的職位,於 1164 年在英國首次設立。
首席法醫辦公室為舊金山市和縣提供法醫學和法醫學服務。根據法律規定,首席法醫必須確定屬於該辦公室合法管轄權範圍內的案件的死因、情況和方式。因自然疾病導致的死亡無需向法醫報告,負責治療的醫生可以正確填寫死亡證明。然而,所有有理由相信死亡不是由於自然疾病過程、是他殺、自殺、事故或法律提到的多種死亡類型之一的死亡,都必須向辦公室報告。如果死亡與他殺、自殺、事故、沒有主治醫生的患者、工業相關死亡、身份不明的人或有某種醫學原因認為死亡有關,則只有法醫才能調查並簽署死亡證明。
除了根據地方、州和聯邦法律各部分進行的工作外,對活著的人進行檢查還有多種目的。首席法醫辦公室法醫實驗室部門為該縣進行酒精、藥物和毒物分析。這項工作包括對酒後駕駛、酒後駕車、包括性侵犯在內的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人類表現案件中的血液、尿液和其他生物樣本進行分析。任何檢查或測試的結果通常都會作為專家證詞提交給縣刑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