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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石油儲槽的定義與要求

了解地上石油儲存法案 (APSA) 的定義和要求。

《地上石油儲存法案》(APSA) 是一項州計劃,適用於地上儲存石油基液體的儲槽設施。廢水處理系統或設施沒有與聯邦 SPCC法規中包含的豁免類似的豁免。 。了解有關地上石油儲存法案 (APSA) 的更多信息

儲槽設施

儲罐設施操作員負責儲罐設施的日常操作和控制。 

地上儲槽設施至少有 1 個地上儲槽或容器:

  • 容量為 55 加侖或以上
  • 含有石油產品,包括:
    • 汽車燃料和其他石油基內燃機燃料
    • 航空燃料
    • 取暖油和餾分油
    • 燃料油和餾分燃料(渦輪機、鍋爐和其他類型)
    • 生質柴油燃料(除非 100% 生質柴油)
    • 照明油(例如燈油)
    • 汽油和其他燃料混合庫存
    • 石油基潤滑、攻牙、密封、滲透、機械加工及道路用油
    • 石油溶劑
    • 石油精(礦物油精、斯托達德溶劑、油漆稀釋劑等)
    • 碳氫化合物液體,例如所有類型的石腦油和萘
    • 烯烴、烷烴、烷基化物、芳香烴
    • 石油基油墨和油墨增量劑
    • 油性油漆、塗料、稀釋劑和溶劑
    • 礦物油(從石油中提取)
    • 原油
    • 充油設備,例如液壓系統/油箱和傳熱系統
  • 由單一業務實體在單一位置或站點使用
  • 包括儲罐管道

合格的設施

合格的設施是較小的石油儲存設施。該設施必須:

  • 地上總儲油量不超過 10,000 加侖
  • 向通航水域或鄰近海岸線的單次排放量不得超過 1,000 加侖 
  • 過去 3 年內任何 12 個月內沒有 2 次排放量每次超過 42 加侖

合格設施有兩種類型:

  • I 級設施沒有容量超過 5,000 加侖的貨櫃
  • II 級設施擁有容量超過 5,000 加侖的貨櫃

這兩個層級都符合較少的監管要求:

  • 自我認證的洩漏預防控制和對策 (SPCC) 計劃,而不是由專業工程師審查和認證的計劃
  • 可以使用一級設施的 EPA SPCC 範本來準備計劃
  • 簡化完整性測試要求
  • 簡化設施安全要求

例外情況

這些例外情況不被視為地上儲槽:

  • 壓力容器或鍋爐 加州勞工法中描述
  • 在某些條件下裝有危險廢棄物的儲罐
  • 地上採油罐 加州公共資源法中描述
  • 充油電氣設備如果充油電氣設備:
    • 含有少於 10,000 加侖的介電液
    • 含有 10,000 加侖或更多的介電液,並具有:
      • PCB 含量低於百萬分之 50
      • 適當的圍堵或導流結構或設備,以防止排放的石油到達航道
      • 透過定期維護程序進行目視檢查的電氣設備
      • 例如變壓器、斷路器或電容器
  • 根據H&SC 第 6.7 章和加州法規第 23 章規定作為地下儲槽監管的儲罐
  • 任何與運輸相關的儲槽設施,由美國運輸部控制,定義為 《聯邦法規》第 40 章

這些是非石油產品,被排除在 APSA 之外,但受聯邦 SPCC 規則的約束:

  • 100% 生物柴油燃料
  • 源自蔬菜和其他植物的油(如堅果、種子、水果、果仁等)
  • 動物脂肪和油脂

如果您的工廠儲存這些產品,聯邦溢油預防計畫可能適用於您。

有條件豁免設施

這些儲罐設施不需要滿足為 APSA 要求準備洩漏預防控制和對策 (SPCC) 計劃:

  • 位於農場、苗圃、伐木場或建築工地,但仍受 APSA 監管
  • 該地點沒有儲罐容量超過 20,000 加侖
  • 儲槽設施的累計儲存容量不超過 100,00 加侖

如果您經營有條件豁免的設施,您必須:

  • 提交儲罐設施聲明和/或商業計劃
  • 支付適用費用
  • 對儲存石油的任何地上儲槽進行日常目視檢查
  • 允許當地監管機構對儲罐設施進行定期檢查
  • 如果當地機構確定需要二級安全殼來保護該州的水域,請為每個水箱或一組水箱安裝二級安全殼裝置,其中二級安全殼至少包含最大容器的全部內容物。內的儲槽加上降水,由當地機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