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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門的調查

您對警察或政策提出投訴後會發生什麼事。

提出投訴後

當您提出投訴時: 

  1. 我們收集我們需要的資訊。我們將:
    • 索取有關投訴的文件(例如事件報告)
    • 將信件郵寄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提出投訴的人(投訴人) 
    • 檢查投訴是否符合調解資格
  2. 我們進行調查。我們將: 
    • 訪問投訴人(投訴人)、官員和證人
    • 收集文件、影片等證據
  3. 我們完成調查並推薦調查結果。
  4. 調查小組審查案件和調查結果,以便:
    • 確認調查準確且完整
    • 確保調查結果符合警察委員會的標準 
  5. 如果發現是不當行為。我們建議紀律:
    • 舊金山警察局長建議記錄少於 10 天時
    • 舊金山警察委員會建議紀律超過10天時
  6. 我們將調查函郵寄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投訴人和指定官員。
  7. 我們在報告中發布調查結果。這些報告不包括任何名字。 

您的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是保密的。您將收到有關我們調查結果的有限資訊。 

我們的工作是公平地調查投訴。所有投訴都有助於我們建議政策變更。

關於調查人員

警察問責部 (DPA) 調查有關警察服務和政策的投訴。我們與警察局是分開的。我們不是警察。 

在以下情況下,我們會受理公眾提出的每項投訴:

  • 投訴涉及警察不當行為或不當表現 
  • 投訴涉及一名或多名正在執勤的舊金山警察局警官 

我們會調查所有投訴,除非:

  • 他們不在我們的管轄範圍內 
  • 投訴人涉及舊金山警察局下班人員

投訴類型

  1. 無根據的行為-警官的行為是不必要的或與合法的警察目的無關。
  2. 玩忽職守 - 官員未能完成規定的任務。
  3. 使用武力 - 警官使用的武力超過了執行必要的警察行動所需的合理武力。
  4. 與警官不相稱的行為-警官的粗魯或不當行為損害了公眾的信心或給警察局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官員在收到 DPA 的書面通知後必須到場。如果我們發現該官員有不當行為,他們將收到書面指控。 

官員的權利

必須向 DPA 投訴所指控的官員提供: 

  • 針對他們的投訴通知
  • DPA 聽取意見的機會 
  • 調查期間的代表
  • DPA 調查結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