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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西定律和受害者權利
該法案修改了加州憲法,為受害者提供額外的權利。
受害者的其他權利包括:
1. 在整個刑事或少年司法過程中,其隱私和尊嚴受到公平對待和尊重,免受恐嚇、騷擾和虐待。
2. 受到合理保護,免受被告及其代表人的侵害。
三、在決定被告的保釋金額及釋放條件時,應考慮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安全。
4. 防止向被告、被告律師或代表被告行事的任何其他人披露機密資訊或記錄,這些資訊或記錄可能被用來定位或騷擾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人,或洩露在醫療或諮詢治療的過程,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權或保密的過程。
5. 拒絕被告、被告律師或代表被告行事的任何其他人提出的面談、證詞或證據開示請求,並對受害人同意的任何此類面談的進行設定合理條件。
6. 根據要求,就檢察官已知的被告的逮捕、提出的指控、決定是否引渡被告等事宜,合理通知並與檢察機關進行合理協商,並根據要求予以通知並在案件的任何審前處理之前通知。
7. 根據要求,合理通知被告和檢察官有權出席的所有公共訴訟程序,包括犯罪訴訟程序,以及所有假釋或其他定罪後釋放程序,並出席所有此類程序。
8. 根據請求,在涉及逮捕後釋放決定、認罪、量刑、定罪後釋放決定或涉及受害人權利的任何訴訟的任何訴訟中,包括任何犯罪訴訟中,聽取意見。
9. 迅速審判並迅速最終結束案件以及任何相關的判決後程序。
10. 向正在進行出庭調查的緩刑部門官員提供有關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影響的信息,以及在對被告判刑之前提出的任何量刑建議。
11. 根據要求,接收被告可獲得的判前報告,法律規定保密的部分除外。
12. 根據請求,告知被告的定罪、判刑、監禁地點和時間或其他處置、被告的預定釋放日期以及被告的釋放或越獄。
13. 賠償。所有因犯罪活動而遭受損失的人均有權向被判犯有造成其損失的罪行的人尋求並獲得賠償。在犯罪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每一案件中,無論判處何種刑罰或處分,均應責令被定罪的不法行為人賠償。從被命令退還的人處收繳的所有金錢、金錢和財產,應首先用於向受害人支付命令退還的金額。
14. 不再需要作為證據時立即歸還財產。
15. 了解所有假釋程序,參與假釋程序,向假釋當局提供信息,以便在罪犯假釋之前予以考慮,並根據要求獲得關於罪犯假釋或其他釋放的通知。
16. 在做出任何假釋或其他判決後釋放決定之前,應考慮受害者、受害者家人和公眾的安全。
17. 了解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