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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建築要求

法律要求業主登記、保護和維護空置財產。

定義

空置或廢棄的建築物被定義為無人居住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目前沒有租賃或租賃協議
  • 沒有安全保障
  • 登機以確保安全
  • 多次違反代碼
  • 超過30天無人居住

如果一棟建築物被部分佔用但已被列為枯萎病,則該建築也可被視為空置或廢棄。

年度要求

每年,法律都要求您記錄以下內容。

確保您的空置財產

該財產必須受到保護,以便只有您授權的人才能存取它。

維護您的空置建築物

物業內部:

  • 防止雨水和管線洩漏造成的損壞
  • 定期清理垃圾和其他雜物
  • 確保房屋內沒有老鼠或昆蟲等害蟲
  • 關閉建築物維護不需要的公用設施

物業外:

  • 維護景觀美化和其他植物
  • 定期清除垃圾和雜物。清理塗鴉
  • 確保建築物的某些部分安全且狀況良好,包括:
    • 油漆和飾面
    • 基礎
    • 屋頂
    • 煙囪和煙道
    • 排水溝、落水管、排水孔和防水板
    • 窗和天窗
    • 外部樓梯和甲板

為公眾張貼標誌

該標誌必須至少為 8.5 x 11 英寸,並且公眾可以看到。也應該保護它免受天氣影響。請參閱範例標誌

包括記錄所有者(或授權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如果記錄了該財產的違約或喪失抵押品贖回權的通知,也請提供貸方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每年為您的空置建築登記並繳交費用

每年,我們都會致函提醒您:

一旦房產不再空置,請將您的建築物從空置或廢棄建築物清單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