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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程序

如果一方認為行政法法官的決定有誤、濫用自由裁量權或如果決定成立將會出現經濟困難,該方可以向由租戶、房東組成的租金委員會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以及由舊金山市長任命的中立代表。委員們將在定期舉行的公開會議上審議上訴。

為了上訴考慮的目的,委員們審查行政法法官的決定、上訴和隨附文件、當事人在上訴考慮之日之前及時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以及行政法法官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決定受到質疑。委員們還可以在認為必要時審查行政記錄中的其他資料。在上訴審議期間,不提供任何證詞,也不允許口頭辯論。

上訴必須在決定郵寄後 15 天內透過租賃委員會上訴表提出。如果在此強制性時限之後提出上訴,則必須提供延遲提交的「正當理由」。上訴應包括您不同意的具體問題以及您不同意該決定的原因。請務必以有組織、簡潔和徹底的方式包含所有可能支持您的立場的相關證據或解釋。

上訴表包含提出上訴的說明,包括所需的副本數量。上訴表格可在此處取得。

一方可以在考慮上訴之前至少一周對上訴提交書面答复。副本必須同時發送給對方。上訴人可以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提出書面答复,該書面答覆也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最後一刻向委員提交的超過一頁的資料可能不會被審查。

當事人無需出席上訴審議,因為無法提供證詞或口頭辯論。上訴審議後不久,租金委員會將向各方發送上訴行動通知,其中載明專員關於上訴的動議。

當專員考慮上訴時,他們可以採取以下任何行動:

  • 駁回上訴;
  • 將案件發回行政法官採取進一步行動;
  • 安排專員舉行上訴聽證會;或者
  • 命令更正決定中的數字或筆誤錯誤。

如果案件發回行政法法官,則可能會做出記錄在案的決定,或者可能會就案件中的部分或全部問題舉行另一次聽證會。如果委員決定自行舉行上訴聽證會,所有當事人都可以在聽證會上提供證詞、證據和口頭辯論。儘管雙方有權獲得代理,但本程序不一定需要律師。

對委員會的最終行動或決定感到不滿的任何一方可以透過向高等法院提交行政履行令狀來尋求司法審查,該訴訟必須在租賃委員會做出最終行動後 90 天內完成。

 

2006年6月

標籤: 主題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