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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中常見的違法行為

查看市政府檢查食品設施時被視為食品安全違規的問題。

我們檢查什麼

環境衛生檢查員檢查舊金山每一個向公眾提供食物的設施。

檢查後,我們將根據我們可能發現的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違規情況,為該設施貼上綠色、黃色或紅色的海報。他們需要將其展示在您可以看到的地方。

如果有重大違規行為,餐廳需要立即關閉或解決問題。

食品安全的常見風險

食品工人生病(「傳染病」)

生病的人(患有傳播性或「傳染性」疾病)應該待在家裡。他們生病時不應出現在食品設施或參與食品製作。

如果有人有割傷或皮疹,應戴手套。

任何人都不應做任何會使食物或器具變髒或污染的事情。

不洗手

員工必須經常洗手,尤其是在以下情況:

  • 開始工作
  • 切換任務(包括生食和即食食品之間)
  • 在處理器具或設備之前
  • 使用洗手間後
  • 在食物準備和食物清洗期間
  • 觸摸臉部或身體其他部位後

冷熱保溫溫度不當

食品必須在保證特定物品安全的溫度下保存或儲存。

不遵循「時間」作為公共衛生控制

工作人員必須了解並遵守有關食物在特定溫度下可以保存多長時間的規則以及維持這些「時間控制」的方法。

食物冷卻方法不當

所有具有潛在危險的食品必須在 2 小時內從 135 華氏度快速冷卻至華氏 70 度。然後,在 4 小時內從 70 華氏度降至 41 華氏度。

食物可以透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冷卻:

  • 在淺容器中
  • 將食物分成更小的部分
  • 添加冰作為成分
  • 使用冰浴,經常攪拌
  • 使用快速冷卻設備
  • 使用有利於熱傳遞的容器

食物烹調不當

食物必須按照加州健康與安全法規要求的溫度進行烹飪。

「粉碎」(粉碎或粉化)的肉或任何含有粉碎肉的食物必須加熱至 155 華氏度。

雞蛋和含有生雞蛋的食物以及單塊肉(包括牛肉、小牛肉、羊肉、豬肉和經批准的野味)必須加熱至 145 華氏度。

家禽、碎家禽、釀魚、釀肉或家禽必須加熱至華氏 165 度。

重新加熱食物不當

若符合以下條件,食物需要達到華氏 165 度:

  • 再次加熱進行熱保持
  • 煮熟並冷卻後即可食用

不安全或劣質食品

任何含有或已經混有可能毒害或傷害某人的物質的食物都被視為「摻假」。

它必須被扔掉。

不潔淨

定期清潔和消毒任何接觸食物的器具或表面。

消毒劑必須:

  • 在食品設施的三格水槽中提供,或
  • 最後用洗碗機沖洗。

未經批准的食物來源

設施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應來自安全且經過批准的來源。

敏感人群的危險食品

在學校和醫療機構等地方,您不能提供對健康構成風險的食物,例如生的或未煮熟的食物,例如未經高溫消毒的果汁或未煮熟的肉類。

沒有水或沒有熱水

食品設施需要提供熱水(至少 120 華氏度)和冷水。

供水必須充足、受保護、加壓且可供飲用。

污水和廢水問題

如果污水系統出現問題,就無法操作。

這包括污水是否回流到設施中、隔油池是否有溢出或堵塞,或沒有可用的廁所。

所有液體廢棄物必須排放至經批准的功能齊全的污水處理系統。

害蟲

食品場所不應有囓齒類、蟑螂、蒼蠅和其他害蟲等害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