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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相關就業保障條例
禁止基於 COVID-19 狀況的就業歧視。
該法令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起失效(資料來源: SF Police Code 3300.L.14 )。
《新冠肺炎相關就業保護條例》自 2021 年 3 月 7 日起生效,禁止基於新冠肺炎 (COVID-19) 狀況的就業歧視。
雇主不得因員工 COVID-19 檢測呈陽性而解僱、威脅解僱、停職、紀律處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對缺勤或無法工作或要求休假的員工採取不利行動或因出現COVID-19 症狀或接觸而被隔離或隔離。
此外,雇主不得撤銷對 COVID-19 檢測呈陽性或因出現 COVID-19 症狀或接觸而被隔離或隔離的申請人的聘用邀請或合同,也不得決定不僱用或與申請人簽訂合同。
海報
海報設計為列印在 8.5 英寸 x 14 英寸的紙張上。
法律權威
舊金山監事會於 2021 年 1 月 26 日通過了與新冠病毒相關的就業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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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相關僱用保障條例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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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新冠肺炎相關就業保護條例有疑問或希望舉報違法行為,請致電 (415) 554-6077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CEPO@sfgov.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