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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奶粉零售僱員權利條例
在全球擁有至少 40 家配方奶粉零售店且在舊金山擁有 20 名或以上員工的連鎖店及其清潔和安保承包商,必須遵守規範兼職員工的日程安排、工作時間、保留和待遇的法律準則。
配方奶粉零售員工權利條例 (FRERO) 對某些配方奶粉零售機構兼職員工的工作時間、保留、安排和待遇進行了規定。這些法律適用於在全球擁有至少 40 家商店、在舊金山擁有 20 名或以上員工的配方奶粉零售機構及其清潔和保全承包商。
時間
涵蓋的雇主必須在僱用新員工或使用承包商或人才中介機構執行額外工作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現有合格兼職員工提供任何額外工作時間。
保留
如果出售受保護的配方奶粉零售機構,繼任雇主必須保留在出售前為前雇主工作至少六個月的合格員工 90 天。雇主必須張貼「控制權變更」通知,並向員工提供有關其權利的通知。
工作安排通知
- 涵蓋的雇主必須向新員工提供一份關於員工每月預計最少輪班次數以及這些輪班的天數和小時數的書面估算。
- 雇主必須提前兩週向員工提供他們的日程安排。時間表可以張貼在工作場所或以電子方式提供,只要員工可以在工作中存取電子時間表即可。
可預測性 為時間表變更付費/為隨叫隨到的輪班付費
- 如果在未提前 7 天通知的情況下對員工的日程安排進行變更,則雇主必須按照員工的正常時薪向員工支付 1 至 4 小時的額外工資(取決於通知的時間和輪班時間的長短) ) 。
- 如果僱員被要求“待命”,但沒有被叫去工作,雇主必須按照僱員的正常時薪向僱員支付 2 至 4 小時的額外工資(取決於通知的時間和時間)。
- 豁免: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雇主不必提供「可預測性工資」或隨叫隨到的輪班付款:
- 由於員工或財產受到威脅而無法開始或繼續營運;
- 由於公用事業失敗,營運無法開始或繼續;
- 由於天災或雇主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例如地震),營運無法開始或繼續;
- 另一名原定在該輪班工作的員工無法工作且未至少提前 7 天通知;
- 另一名員工未能上班或被送回家;
-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或者
- 員工與另一名員工調換班次或要求調換班次。
平等待遇
與同級別的全職僱員相比,雇主必須在以下方面為兼職僱員提供平等待遇:(1) 起始小時工資,(2) 獲得雇主提供的帶薪休假和無薪休假; (3) 晉升資格。如果基於非全日制身分以外的原因(例如資歷或績效制度)存在小時工資差異,則是允許的。此外,員工的休假分配可以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分配。
清潔和保安承包商
這些條例涵蓋的配方奶粉零售企業的清潔和保安承包商必須遵守《警察法》第 33 F 和 G 條的大部分規定,配方奶粉零售企業必須將這些要求通知其承包商。
海報
受保護的雇主必須在每個工作場所或工作地點展示。海報設計為列印在 8.5 英寸 x 14 英寸的紙張上。
法律權威
舊金山監事會於 2014 年 11 月 25 日通過了兩項法令,其中包括《配方奶粉零售員工權利條例》。
- 配方奶粉零售員工條例的工作時間和保留保護條例,舊金山 LEC 第 41 條。
- 公平調度和配方奶粉零售僱員待遇條例,舊金山 LEC 第 42 條。
- 配方奶粉零售員工權利條例規則(LEC 第 41 和 42 條), 2016 年 1 月 29 日發布,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
- 配方奶粉零售員工權利條例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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