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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病假條例

雇主必須為在舊金山工作的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和兼職員工)提供帶薪病假。

更新

鑑於加州對 2014 年《健康工作場所、健康家庭法案》的修改,OLSE 更新了舊金山帶薪病假條例的常見問題。 

概述

舊金山帶薪病假條例 (PSLO) 要求雇主為在舊金山工作的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和兼職員工)提供帶薪病假。員工每工作 30 小時即可享有 1 小時帶薪病假。

擁有 10 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可以將員工的病假時間限制在 72 小時。 員工人數少於 10 人的雇主可以將員工的病假時間上限限制為 40 小時。  

海報

有薪病假海報

海報必須張貼在每個工作場所或工作地點。海報設計為列印在 8.5 英寸 x 14 英寸的紙張上。 

法律權威

2006年,舊金山選民通過了帶薪病假條例(PSLO),成為美國第一個通過帶薪病假法的城市。該法於 2007 年 2 月 5 日生效。

注意:目前地方衛生緊急情況期間發布的 OLSE 指南暫時取代任何衝突的規則或常見問題。

資源

視訊資源

聽證會決定

商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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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自己的權利或責任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絡:415-554-6271 或 psl@sfgov.org。

如果您認為帶薪病假的權利受到侵犯,您可以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