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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病假條例
雇主必須為在舊金山工作的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和兼職員工)提供帶薪病假。
更新
鑑於加州對 2014 年《健康工作場所、健康家庭法案》的修改,OLSE 更新了舊金山帶薪病假條例的常見問題。
概述
舊金山帶薪病假條例 (PSLO) 要求雇主為在舊金山工作的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和兼職員工)提供帶薪病假。員工每工作 30 小時即可享有 1 小時帶薪病假。
擁有 10 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可以將員工的病假時間限制在 72 小時。 員工人數少於 10 人的雇主可以將員工的病假時間上限限制為 40 小時。
海報
海報必須張貼在每個工作場所或工作地點。海報設計為列印在 8.5 英寸 x 14 英寸的紙張上。
法律權威
2006年,舊金山選民通過了帶薪病假條例(PSLO),成為美國第一個通過帶薪病假法的城市。該法於 2007 年 2 月 5 日生效。
注意:目前地方衛生緊急情況期間發布的 OLSE 指南暫時取代任何衝突的規則或常見問題。
資源
視訊資源
聽證會決定
商業資源
- 市長經濟與勞動力發展辦公室
- 舊金山小型企業辦公室
- 加州帶薪病假法 - 常見問題
- 加州勞工標準執行部
- 美國勞工部
- USPS 郵遞區號查找(注意:SFO 和 Presidio 均不受法律管轄)
聯絡我們
如果您對自己的權利或責任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絡:415-554-6271 或 psl@sfgov.org。